依據台灣專利法第24條第2款之規定,人類或動物之診斷、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係屬法定不予發明專利項目。倘若申請人欲申請化合物於醫療用途之發明專利,或進一步發現舊物質的新性質(新醫療用途),在各國專利局中,究應如何撰寫請求項,得以下述作為參考:
【瑞士型請求項之由來】
Bayer公司以一已知心血管藥物nimodipine,申請其用於處理大腦失序之新用途,此案在德國專利局被核駁後,一路上訴到德國聯邦最高法院,最終以德國型請求項(German-type claim)准予專利。
惟瑞士聯邦智慧財產局(Swiss Feder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)於1984年在Bayer一案中,應EPO的要求提出以下看法:「物質或組成物X 於製備處理疾病Y 之藥物的應用」(Use of substance or composition X for the manufacture of a medicament for treatment of disease Y) 或「物質或組成物X 於製備治療應用Y 之藥物的應用」(Use of substance or composition X for the manufacture of a medicament for therapeutic application Y)形式的請求項應可被接受,且於瑞士首先被認可,此乃所謂的瑞士型請求項(Swiss-type claim)。
此後,歐洲專利組織的其他會員國以及其他如日本、台灣等專利局大多亦核准瑞士型請求項之新頴醫療用途的專利。
